特種設備安全法 —— 經營 發(fā)表日期:2015-12-15 第三節(jié) 經營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 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 第三十一條 進口特種設備,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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